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437必赢会员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质的审计业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为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用与委托
第五条 审计处牵头按照集团公司以及学校服务外包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选用。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程序指派的中介机构,由校内相关部门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第六条 选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财务类审计项目组成员中须配备至少1名以上有经验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至少1名以上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
第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应签订委托审计合同(业务约定书)及保密协议,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限、审计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中介机构或其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委托审计业务时须回避。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与结算审计一般由不同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三章 质量控制
第十条 中介机构按审计需求充分编制详细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审计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审计质量存在较大问题、审计结果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错漏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得在学校承担相关业务工作,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