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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必赢会员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2-03-09 00:00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济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依法实施内部监督及控制、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学校的内部审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分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配备具有审计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能适应高等院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加强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研读财经法规、审计理论、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职务和职称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审计工作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二)学校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财务决算情况,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学校设备、基建、维修(含装修)、服务、物资、图书等采购事项审计;

(四)教学经费、科研经费等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六)学校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及咨询服务。

第十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订、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四)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部 门)和个人,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九)对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及上级部门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审计人员,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审计事项实施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应配合审计处做好审前准备,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做好审计记录、填写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十七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一并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应在十日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由审计处具体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整理材料、建立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日常采购审计依照采购管理办法及采购审计指南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和学校秘密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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