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437必赢会员中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包括:
(一)专业建设经费:用于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和新专业的建设,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配套,以及专业建设相关的评估或认证工作。
(二)课程建设经费:用于各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大类系列课程、网络课程等的建设,以及其他课程相关资源的建设。
(三)教材建设经费:用于各级各类教材(含电子教材)的建设和出版资助。
(四)教学研究与改革相关经费:用于各级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资助。
(五)教学队伍建设经费:用于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名师培育等。
(六)学生实习经费:用于各类实习基地的建设、学生实习交通补贴、聘请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等。
(七)其他由学校确定的适用于本办法的教学相关建设经费。
第三条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主要包括:公用经费支出、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支出。
第四条 公用经费支出包括:
(一)设备费:教学建设过程中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教学建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437必赢会员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建账和管理。
(二)材料费:教学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教学建设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教学建设过程中开展教学考察、调研、教学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教学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咨询以及协调教学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教学建设过程中教学建设人员出国(境)及国(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教学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材、论文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教学建设相关的邮政、电话费与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软件建设费:教学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学专用软件购买费、软件系统(如网络考试系统等)开发与改造费(含软件培训)、网络资源(如题库等)建设等费用。
(九)其他教学建设业务费
1.招待费:教学建设过程中聘请专家、项目研讨、结题验收等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比例。
2. 人才培养费:教学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参加教学相关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含课程师资培养、聘请专家、师资培训与学习交流等。
第五条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支出包括:
(一)劳务费:教学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工资性收入不在本单位的教学建设成员的津贴或劳酬。
(二)专家咨询费:教学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校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教学建设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据实列支,并按国家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严禁将教学建设经费用于开支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旅游、劳保福利、娱乐等与教学建设无关的费用支出;严禁使用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七条 学校分管教学、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教学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学校建立健全教学建设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教学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教学建设单位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学校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教学建设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教学建设经费借支的审核;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教学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审计监察处负责对教学建设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