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避免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根据《437必赢会员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437必赢会员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本管理办法予以赔偿。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将追究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在三日内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使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提出处理建议,在两周内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分工,向学校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固定资产因被盗导致丢失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保卫处,同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使用单位应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使用单位对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提出承担责任的处理建议,并在两周内将报告表、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处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分工,向学校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一)在资产使用过程中,由于不可控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意外损坏或丢失;
(二)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采取了必要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仍然发生的资产被盗,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资产丢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标准予以赔偿。
(一)违反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擅自拆卸仪器、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造成资产的损坏;
(二)因个人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三)擅自将固定资产挪作私用、携出校外、故意侵占或私自处置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
(四)其他原因造成的,经相关单位认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坏或丢失。
第九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时估价方法:
(一)固定资产零配件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二)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三)固定资产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四)损坏导致不能继续使用、丢失,应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折算损失值并予以赔偿。
第十条 损坏导致不能使用、丢失,按照资产折算损失值赔偿。资产折算损失值的计算如下:
(一)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未达使用年限的,根据财政部要求的高校资产计提折旧方式(平均年限法),将折旧后的资产净值作为折算损失值。计算方式如下:
1.折算损失值=仪器设备原值x(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参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3.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的已使用年限,从财务入账时间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间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折算损失值计算:
1.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不论金额大小,均按照3000元的1%计算赔偿金额,即30元。
2.固定资产原值大于3000元且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其原值的1%-5%计算。
(三)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无论是否达到使用年限,由调查组(使用单位牵头组织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定赔偿金额、提出处理建议后,上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未达使用年限的通用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及便携式专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0%从严计价赔偿。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最终赔偿意见,到资产管理处开具《437必赢会员中心固定资产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并于三个月内完成赔偿缴款。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责任单位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退休、辞职或调离本校者须一次性缴清赔偿款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资产账目处理:资产管理处凭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缴款凭据等材料报学校资产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核销资产账目。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坏或丢失,除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移交校纪检监察室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