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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必赢会员中心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2-06-20 00:00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和《437必赢会员中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执行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章  审计整改工作程序

第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整改要求,列出审计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参考附件),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到位,予以销号。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和问题清单后,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处说明原因且提交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七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出现的原因;

(三)审计整改进度、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包括对已发现问题的清理清退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定期向分管审计处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对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和责任追究建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

第三章  审计整改工作标准

第九条 审计整改状态分为已整改、正在整改、长期改进、未整改四种情况。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认定为已整改:

(一)审计过程中已中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管理的;

(二)需整改的违规行为已调整或纠正,整改措施全部落实 到位并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

(三)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认定为正在整改:

(一)多个违规行为,或单个违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部分已调整或纠正,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二)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审计整改步骤多、周期长,部分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

(三)审计整改措施已实施,但尚未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

(四)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认定为长期改进:

(一)需整改的问题既成事实,但已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执行等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

(二)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状态认定为未整改:

(一)由于问题整改条件不具备,客观上暂时整改不了的;

(二)主观认识不到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进入整改流程的;

(三)其他适用情况。

第十四条 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由整改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处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或延期执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评估,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学校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学校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二)组织人事处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人事任免的依据。

(三)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等需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财务、资产、科研经费等管理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学校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学校官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整改报告及相关情况的;

(三)已具备整改条件,但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屡审屡犯,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对工作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

(五)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六)拒绝、阻挠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规定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审计整改中发现的相关单位、个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需要进行追责问责的,移送至有权限处理的部门或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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