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汇编 |
2017-04-13 10:14 |
第一部分 继续教育处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 继续教育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国家发展国民教育的重要战略任务,是国家实施终身教育的基本方针。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是我院发展的基本决策,也是我院优化办学体制,发展多样化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发展我院继续教育事业,鼓励和调动各方面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继续教育办学水平和扩大办学规模,鼓励各系(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处是437必赢会员中心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成人招生、学籍、教学和非学历短期培训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其申报 第四条 继续教育处是负责承担我院成人招生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宣传,向贵州省教育厅规划处申报招生计划,完成每年的招收录取工作,组织考前班辅导工作,统一管理学院的各种非学历短期教育培训的申报、开办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承担成人教育的教学、课程编排,组织和带领政治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教学的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部门管理的专业范围,向继续教育处提出新增设专业和招生计划。但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 1、社会发展的预测、人才市场的需求、生源、报考人数。 2、承办能力,包括师资力量、课室、实习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各系(部)新增设专业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向继续教育处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决策。 第八条 学院决策开办新专业,由继续教育处向省教育厅申报招生计划。 第九条 省批准的招生计划,由继续教育处协调承办的各系(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系(部)可举办各种非学历的短期培训班,但必须提出申请,统一由继续教育处审批。非学历短期培训班学院可提供住宿。 第十一条 437必赢会员中心继续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继续教育处,各种继续教育项目必须向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申报立项,经审批后项目才为合法。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是指招生信息的制作和传播。 继续教育处负责招生简章的设计和印刷,向有关单位派送。 第十三条 各承办系(部)协助继续教育处向各地招生办及有关方面寄发招生简章。 第四章 招生及新生报到 第十四条 成人招生的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处负责。必要时各系(部)派人协助。经省招生办批准的新生录取名单,由继续教育处填写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和接待工作由继续教育处主办,各系(部)承办。 第五章 教务及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处承担督察各系(部)继续教育的教务工作,对各系(部)制定的教学进程表,教学安排及课程编排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各系(部)要认真制定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进程表、课程安排组织实施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包括平时成绩计算)。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处承担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和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工作,各系(部)按照继续教育处下达的实习要求,组织安排学生毕业实习和选拔配备实习点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处组织安排毕业相关事宜,为能按规定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开展的继续教育项目、专业范围内的各种短期培训班不得与正常的教学任务相冲突,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奖惩工作由各系(部)集体讨论后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收费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收费是指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杂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收入实行提成使用。提成的基本原则为:有利于学院发展继续教育,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利于鼓励和调动各方面参与继续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收入的提成,包括以下收费范围: 1、成人教育的学杂费、实习费。 2、各种短期培训班的收入。 3、各系(部)举办的与继续教育有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及其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收入提成,分成三大块:学院、承办单位、继续教育处。 1、学历证书班(大专以上)学院57%,承办系(部)33%;继续教育处10%。 2、考前辅导班:学院40%,承办系(部)50%,继续教育处10%。 3、继续教育的非学历短期培训班:学院40%;继续教育处10%;承办系(部)50%及按规定需交项目审批费。 第二十八条 提成部分由各部门支配使用,学院财务处管理,受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检查。各系(部)开支数额的审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提成部分开支的范围: 1、上交学院部分的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以及有关方面的开支,如教室折旧费、水电费等。 2、各系(部)提成部分80%用于支付授课教研室课时费、实验费、劳务费和学生见习、实习费;20%由各系(部)支配,用于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办学消耗材料费、办公费、招待费等教学成本及其它参加部门劳务费、管理费等的开支,劳务费分配方案送继续教育处备案。 3、继续教育处提成部分用于报计划、招生宣传、招生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开支。 4、有关行政单位提成部分用于补充办公用品及劳务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随着继续教育的发展,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发生的变动,以及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本规定未包括的情况时,由继续教育处征求各方意见,提出修订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二级管理的规定,理顺继续教育处与各系(部)的工作关系,真正做到管理责任权限明确、各司其职。现将继续教育处与各系(部)管理责任权限划分如下: 一、继续教育处管理责任权限 (一)招生部分 1、负责成人本、专科招生的全部工作。 2、负责审核、申请新增专业。 3、负责向省教育厅申报招生计划。 4、负责成人招生简章的设计、印刷、宣传工作。 5、组织和安排新生报到工作。 (二)学生管理 1、负责安排成人新生的校纪校风教育。 2、负责成人学生“三好”总评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3、对违纪学生提出处分建议。 (三)学籍管理 1、负责新生编班和学号的编排工作。 2、负责学生注册和学生证、考试证、校徽的管理,新生学籍卡、学生登记表的印制与发放。 3、负责学生毕业证书管理,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打印与发放。 (四)教学管理工作 1、负责新增专业的设置与申请。 2、负责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五)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班工作 1、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的审批和申报工作。 2、负责各类辅导班项目的审批和申报工作。 3、负责协助继续教育申报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各系(部)对公司开展各类培训工作。 二、各系(部)管理责任权限 (一)招生人数申报工作 1、每年向继续教育处上报下一年度的成人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专业、层次、人数等。 2、负责对新增专业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包括:社会发展的预测、人才市场的需求、生源、报考人数;承办能力,包括师资力量、课室、实习等办学条件。 3、组织申报继续教育短期培训班、各类考前辅导班。 (二)招生宣传工作 协助继续教育处向各地招生办及有关方面寄发招生简章。 (三)招生与新生报到工作 1、协助继续教育处的招生工作。 2、参与新生报到和注册工作。 (四)学生管理 1、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负责学籍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的组织填写与收集工作。 3、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生注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学风、考风和考勤的管理)。 4、负责学生一年一度的“三好”总评工作。 5、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及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6、负责实习生的安排和检查、管理工作。 7、负责聘请和管理辅导员。 8、协助毕业生相片的采集工作,通知学生到达指定拍摄点与维持拍摄秩序。 9、对要求转学、转专业的学生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五)教学工作 1、负责教学计划及教学实施。 2、负责编排课程表。 3、负责制定各课程的教学进度。 4、负责管理和控制教学质量。 5、负责选定各课程的教材。 6、负责考试成绩汇总上报。 7、负责提成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继续教育处是437必赢会员中心的二级机构,在学院领导下负责全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非学历短期培训工作,是教学、行政管理为一体的二级机构,其主要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院党委、行政的决定、指示,加强对学生政治素质及文化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级酿酒产业相关应用型人才。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领导部门有关发展高等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院继续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划,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短期培训教育。 3、负责继续教育的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审批申报和举办各种继续教育学习班、短训班的组织工作。 4、协助各系(部)制定成人教育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和教材的选订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负责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做好教学质量监管工作。 6、负责继续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教学酬金;成人教育、短训班提成审核工作。 7、负责继续教育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有关管理工作 8、负责继续教育学生的奖惩、学年度学生综合测评和“三好总评”,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处理,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9、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各系、部、处(室)的关系,保证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0、负责成人学生档案的保存、管理和转寄工作。 11、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全院各部门继续教育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12、承办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在学院统一领导下,主持继续教育处日常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3、参与制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规划和工作意见,拟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制定本处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 5、组织制定和完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各项管理制度。 6、配合党组织做好全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7、开展成人教学领域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8、合理安排使用继续教育处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9、主持开好继续教育处处室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10、负责继续教育处对外需要解决的有关重要事情的请示和联系工作。 11、积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督促和检查教学质量,加强继续教育科研工作。 12、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1、协助处长做好日常行政工作,负责处理自己所分管的工作。涉及到全面性工作时,要及时向处长汇报。 2、指导、督促、检查分管科室的日常工作及岗位职责履行的情况,要求分管科室按上级部门、学院和继续教育处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时完成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3、所分管科室在日常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要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及时向处长汇报。 4、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分管科室的工作情况。 5、协同继续教育处处长做好全院师生、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了解、关心继续教育处职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1、会议制度是继续教育处的基本工作制度,为了发挥会议的基本功能与作用,特制定和完善继续教育处的会议制度。 2、继续教育处会议主要作用是领导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任务,汇报、研究、布置、协调和总结本部门工作。 3、继续教育的会议由继续教育处的领导召集和主持。 4、继续教育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参加会议,精神集中,不能到会者,必须向领导请假。 5、会议要有中心,有重点地解决问题,反对沉长、拖沓。 6、会议发言人,讲话要有准备,主题要突出,要点要清楚,反对东拉西扯,漫无边际。 7、继续教育处工作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
继续教育政治辅导员是学院从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政治工作干部。为了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政治辅导员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1、继续教育政治辅导员的聘用,是经各系(部)党总支提出推荐名单,报继续教育处考察批准。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3、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主管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意见,根据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的要求,协助系党总支书记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系(部)负责辅导员日常工作的指导、布置、检查和考核工作,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 4、对学生进行校纪校规、考风学风等思想教育和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生综合考评,做好违纪学生教育工作。 5、抓好学生骨干队伍建设。积极配合院、系做好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6、深入课堂开展调查研究,检查课堂教学,及时发现、反映和解决问题,防止出现教学事故。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对学生中存在的倾向性思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 7、各系(部)负责辅导员日常工作的指导、布置、检查和考核工作,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例会。 8、各系(部)负责执行成人政治辅导员的津贴和通讯费的审核和发放的政策。 9、因工作变动不能再承担继续教育政治辅导员的,各系(部)要及时更换。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具备下列条件者, 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热爱劳动,遵守学院纪律和国家法令。 2、业务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各科成绩及格。 (2)实习各科成绩及格。 (3)毕业考试成绩或毕业论文成绩及格。 (4)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学生参加省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3、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 第三条 下列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任何一项者。 2、在校学习期间: (1)违反国家法令、学院纪律,受过处分或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经教育后无明显进步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2)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处分不再重犯者, 并且取得“三好学生”称号,视为经教育后有明显悔改者,可报请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 3、在校学习期间有下述中任何一条,不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学生,学位英语不及格及专业课程补考达三门次以上(含三门次)虽补考及格者。 (2)毕业考试有一门不及格者。 (3)毕业实习考核有一科不及格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四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方法如下: 1、由继续教育处根据教学计划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表现,根据本细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批。 2、由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继续教育处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成人高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437必赢会员中心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正式学籍。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如身体疾病或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所在单位或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书,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办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3、学院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学生姓名,其姓氏与名字、出生日期,必须和招生审批表以及报名登记表相一致。 4、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5、已注册的新生必须填写新生学籍卡,按要求交回继续教育处。继续教育处按有关规定给新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1)考生信息表;(2)学籍卡等材料。 6、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处负责保管,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卡上交学院档案室归档作永久保留,考生信息表交学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归档。 7、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二0一六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一六级”。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8、成人高等教育的学习形式分三种:⑴脱产;⑵函授;⑶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函授和业余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5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9、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10、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1、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1)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 (2)学业的成绩记载。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考核课程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考查成绩采用学分制计算。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存入个人档案。 (3)考试课程总成绩评定,期终理论考试占70%,平时考核占30%。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实验、作业、社会实践、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项目综合评定。 (4)考查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核办法与平时考核相同。 (5)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需经继续教育处批准方可缓考。凡擅自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处批准,可准予重修。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不准补考与重修,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弊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毕业实习按科目计算门数。 (7)学生必须依时参加理论课和实验(见习)课学习,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凡旷一次实验课,扣除该门课程平时成绩30%,无故旷实验课三次以上者,取消该科平时成绩。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实验课考核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但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因实验课不及格而要参加该门课程补考且不及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8)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未经准许,擅自离开岗位者每天扣除该科实习总评成绩10%,五天以上(含五天)按该科实习总评成绩不及格处理。 (9)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除最后一学期外)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每学科仅可补考一次,凡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学院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院安排多次重修。原则上跟相应年级重修。 (10)凡补考、重修的考核成绩可如实记载,但在分数后需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以示区别。 12、操行考核与操行考核成绩记载办法: (1)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考察,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鉴定。 (2)操行考核鉴定主要依据综合测评的成绩。 四、转学与转专业 13、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可以要求转学。学生转学必须自己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经辅导员签字、继续教育处审查同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才能转学。 14、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学院推荐,由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通知转出、转入学院,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15、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院的原则转学。 16、学生跨省转学,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由学院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至拟转入学院联系,并上报转入学院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并发文通知我学院,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17、学生转学需在每年四、五月份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于每年五、六月份办理审批手续。 18、学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办理转专业(应届毕业者除外)。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学院审批。转专业只能在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不同年级转专业,必须降到低一年级,延迟一年毕业。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院每学年一次将转专业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19、学生在校内转专业的应由本人申请,由辅导员、系(部)加具推荐意见,经继续教育处审批,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2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休学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有其他特殊原因,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21、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继续教育处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22、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学年开学前向继续教育处提出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按原专业复学。 23、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近半个月内的个人健康复查诊断证明,经学院医疗保健部复查合格提出意见,并经继续教育处批准方可复学。复学者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到继续教育处办理复学手续。 24、因病休学期满一年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2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无论何种原因,业余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五年者,业余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六年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旷课一天按七学时计,社会调查和军训旷课每天按四学时计)。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院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的在25%以上、脱产学习的在15%以上者,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8)学生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重修。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9)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10)违反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26、退学学生经学院审核批准后,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27、因第26条前两款而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可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及格,可继续跟班修完本专业计划的全部课程,修业期满,成绩及格可发给毕业证书。试读期间,若有二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则终止试读。试读期间按学院规定缴费。 28、退学学生由学院审批,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考勤 29、学生请假时,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内由继续教育处审批,一周以上由学院领导审批。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30、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院将按其旷课的时数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1)旷课达15-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肄业与结业 31、学生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可发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2、学生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需重修而不执行重修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考试作弊不准补考者。 八、毕业与学位。 33、本科生符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34、因成绩(含毕业考试)不及格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后考核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因第32条第1、4款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可向学院申请重修、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才能换发。在上述所换发的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35、本规定适用于437必赢会员中心招收的全国成人高考的学生。 36、本规定有与国家教育部门、贵州省教育厅颁布的文件相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教育部门、贵州省教育厅颁布的文件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毕业证管理,规范毕业证书的申请、发放、补办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继续教育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证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毕业证由继续教育处统一管理。学生或辅导员只能凭离校单领取毕业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毕业证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处负责。学籍管理员对毕业证书进行统一保存和管理,根据学生录取及完成学业情况负责按时办理。 第三章 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四条 毕业证空白底证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处对即将毕业的学生作全面的审核及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实习等方面的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各项鉴定表,由继续教育处根据学籍注册信息组织专人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毕业证书应与招生录取专业或经审批转入的专业相符。 第六条 继续教育处在学生离校前一个月应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发放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处处长审批。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八条 凡欠费而又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需交清所欠学费并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毕业证。 第九条 毕业证书的领取,必须由本人或辅导员签名领取。 第四章 结业证与肄业证 第十条 学生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可发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需重修而不执行重修者。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四)考试作弊不准补考者。 第十二条 因成绩(含毕业考试)不及格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后考核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因第14条第1、4款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可向学院申请重修、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才能换发。在上述所换发的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五章 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处审核、确认后,由继续教育处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需要出具学历证明的同学,必须交清所有学费,且成绩合格者,方可出具证明,到继续教育处办公室盖章。其它部门无权出具学生的学历证明。 办理“毕业证明书”时需交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一张。继续教育处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的内容、格式、大小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上有原毕业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毕业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并加盖“437必赢会员中心”印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437必赢会员中心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纪校规,刻苦钻研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五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它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例)。 (三)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作案价值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或一次作案1500元(含1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虽未遂,给予记过处分。 (六)窝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架的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的策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直接参加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打架中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打架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殴斗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结伙斗殴的组织或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及护理费。 第十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准以打麻将赌博,首次违反者,全院通报批评并没收麻将牌,重犯者,除没收麻将牌外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赌博者(含提供赌具、场所以及窝赌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大利益,诬告、诽谤他人、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秘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男女交往中,不讲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传阅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观看淫秽录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或油印、复印淫秽材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录像、照片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卖淫、嫖娼,贩、吸毒者,除依法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在禁烟区吸烟,不准酗酒,对在禁烟区吸烟、酗酒引起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管理条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用电热器、乱拉电线、经多次教育不改者,除按规定罚款外并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自修、午、晚睡时间,在宿舍或公共场所打扑克、下棋、上网、开放收录机或大声喧哗等,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晚上超过关门时间爬墙入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五)在学习、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高等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开大会、实验、见习、实习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达15—20学时者,给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凡有作弊或违反纪律行为者,按照《437必赢会员中心继续教育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但确有悔改表现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程序,经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给学生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处审查,再报学院领导审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定。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务会议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系(部)及继续教育处会同年级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应分别在校和年级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家长或学生入学前所在单位,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两年后,学院可根据受处分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院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有突出表现者,学院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处分学生的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制度,防止和杜绝考试作弊的现象发生,树立严谨诚实,勤奋好学的良好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特制定以下条例: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5、考试前盗窃试题或考试后盗窃试卷涂改的。 6、考试作弊重犯的。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虽未发现作弊行为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偷看他人答卷、交头接耳、交谈答案、抄袭资料、互相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挟带资料或携带的手机处于开机状态进入考场的,均属考试作弊。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表现进行科学的评估,进一步做到规范化管理,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表现的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考勤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的成绩由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第三条 学生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思想品德表现分、学业成绩分和考勤表现分三部分均以百分计,所占比重分别为30%、60%、10%。各年级按学生的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 第四条 学生表现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三好”总评的依据,也是学生毕业鉴定和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年度的综合测评结果由系(部)保存,上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在校综合测评成绩。 第六条 凡在校期间有两年的思想品德表现分在50分以下者,不予毕业。 第二章 品思想德表现测评 第七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惩罚分三部分累计构成,其计算公式为:思想品德表现分=基本分+奖励分-惩罚分。 第八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学生均以此作为底分,再在此基础上加分或扣分。 第九条 思想品德表现的奖励分满分为30分,包括以下各项内容,其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 思想品德表现奖励分= ×100×0.3 年级最高原始奖励分 1、担任年级、班干部满一年,基本履行职责的按实际表现给予奖励5-10分,任职满半年的奖励3-5分。 2、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义务献血,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敢于批评不良行为和检举揭发坏人坏事者酌情奖1-5分。 3、受到学院或系公开表彰的分别奖励1-3分。 4、凡学生个人向系(部)、学院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奖1—5分。 5、凡学院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书面建议对有先进事迹的学生的奖励,经核实后酌情奖3-5分。 6、本科二年级以内通过学位英语考试者奖6分。 7、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院学报或其它学术刊物、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论文者每篇奖励10分(第一作者)、5分(第二作者)、3分(第三作者及其他)。参加年级以上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奖1-3分,获奖者加奖1-2分。 第十条 思想品德表现的惩罚分在表现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各项: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活动和非法组织及张贴大小字报者,视情节扣15-20分。 2、凡继续教育处、系(部)举办的各种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4分。 3、凡违章用电、盗窃图书(设备)、损坏公物、干扰学院秩序、赌博、打架、无故旷课、考试作弊,每次扣3-5分。 4、受系(部)点名批评、继续教育处(系)、学院通报批评,每次扣2-4分。受行政或党内、团内警告以上处分者每次扣5-15分(每等级递增2分)。 5、凡处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违反校规校纪和不良行为者扣分的,由系(部)查实后,酌情扣1-5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分是每学年所开设的科目(含各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思想教育课)的表现平均成绩,占综合测评总成绩的60%。 第四章 考勤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考勤表现分为四种: 1、满勤者为10分。 2、点名无故缺勤者每次扣2分。 3、无故旷考1次者扣3分。 4、不按要求注册者每次扣4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程序 第十三条 每学年年未开展综合测评活动,每生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继续教育学生综合测评表”一份。 “437必赢会员中心继续教育学生综合测评表”中的自我鉴定由学生填写,对品德表现分、学业表现分、考勤表现分三个方面进行自我评分。在个人评分的基础上,班、年级给予核定。 每学年度学生必须认真按综合测评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继续教育学生综合测评表”。个人评分的各项基本分以及在奖励分和惩罚分相应项目中列出受奖励事迹内容或惩罚的摘要,并交回班级。 第十四条 各班召开大会,选出3-5名代表和班干部组成审议小组,审定个人评分。 第十五条 班组成立由辅导员、班长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的测评结果,评出年级评分,并向全级学生公布综合测评成绩。学生对本人综合测评成绩有疑问的,允许其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有错漏,应予以更正,并由辅导员向全体学生宣布结果。 第十六条 凡因一种错误受到党团纪律和行政处分的,惩罚分只计最高一种。 第十七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的轻重,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综合测评的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齐抓共管,学院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可随时根据学生的表现和综合测评条例,实事求是地向学生所在年级提出给予奖励或惩罚的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学生“三好”活动总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创“三好”活动的持续开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437必赢会员中心成人教育学籍的在校学生,均有参加评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成人教育的学生都要参加创“三好”活动,按照学院的统一布置开展“三好”总评工作。 第四条 成人教育的学生在“三好”总评中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 第五条 成人教育的学生的操行评定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较好、较差。操行等级评定由年级学生会按名册列表交班学生民主评出,最后由辅导员和学生会干部核定。 第六条 成人教育的学生在“三好”总评中只设2个单项奖:“学习优秀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条 “学习优秀生”的单项评选人数占全年级人数的10%。基本条件为:操行优良,学业成绩平均分排名在年级的11%以上。 学业成绩以当年各门专业学习成绩总计为依据,从高到低排列确定。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占全级人数的5%,已评为“学习优秀生”者,不再获此称号。基本条件为:操行优良,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学业成绩在年级平均线以上。 第九条 为鼓励学生当干部,学院在“三好”总评中给学生会干部奖励一定的分数。奖励分分二个等级:学生会的年级干部为一级,学生会的班干部为二级。学生会的年级干部(主席、副主席)奖励5~4分,学生会的班干部(班长、副班长)奖励3~2分。奖励办法是由学生民主提出,辅导员审定。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学习优秀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1、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组织交给的工作,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3、受到系(部)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 4、考试作弊的。 5、该学年有一门课程补考的。 6、学生在工作单位受过违纪违法处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考试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不准随意变动座位;学生无特殊原因迟到15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应试,按旷考处理。 二、考生在发卷前,要把学生证、考试证放在座位的桌面上,以备查验,否则不发试卷。 三、学生携带的书及笔记本、纸张等非试卷东西必须在考前十分钟放在指定的地方,准放在座位上和座位旁,否则不发试卷。 四、考场应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如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示意要求询问。中途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因故离场者需经监考老师批准。 五、考试结束前预告时间一次,时间一到,即停止答卷,学生把答卷合上放在座位上,等待老师到座位收齐试卷后才能离开考场。 六、试卷要写上年级、班别、学号和姓名,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用铅笔、红色钢笔和红圆珠笔书写。 七、学生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带手机进考场,不准旁窥、偷看和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本、笔记和纸条。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者,按《学生考试作弊处理条例》处理。 八、监考人员要大胆管理,恪尽其责,一旦发现学生作弊,即令其停止答卷,收回试卷,当场宣布取消该科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按“0”分计。作弊学生不准补考与重修,并要受到通报批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行政处分。 九、学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否则以作弊工具论处,将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