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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水电管理办法
2024-01-09 09:15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校园水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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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用水用电安全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部署、协调水电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学校水电管理职能。负责全校水电经费预算的编制、水电表的抄录、水电费的报送以及日常巡查、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审核、管理及代收代付。

第五条 宣传文化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及教学单位负责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学校师生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中,引导、鼓励师生节约用水用电。各单位负责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减少浪费现象。

第六条 学校物业具体负责管辖楼宇的日常水电巡查工作,将水电管理工作列入物业的工作考核目标,配电房、供水总表每天至少巡查抄录一遍,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水电费收取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仁怀市水电行业收费标准对各类用户的水电费用进行代收代付。若遇政策性水电价格调整,计划财务处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专家公寓楼的用水由后勤管理处按月抄表,用户在收到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到指定地点缴纳水费;学生宿舍水电费及专家公寓楼电费采取预付费收费方式,学生水电费用专家公寓楼的电费通过智能水电系统缴纳。

第九条 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商业网点等,均实行装表计量,按月抄表,付费使用。商业网点接水接电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条 校内大型基建工程项目用水用电,项目施工方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水电使用申请,装表计量并定期向学校支付水电费。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有关事宜纳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在缴清水电费后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水电使用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若用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报备变更相应信息。

  • 水电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水电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

(一)新装、改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后勤管理处批准装表计量后可以实施供水供电。

(二)因检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三)学校重要活动(如考试、重大会议、大型演艺活动等)需保障水电供应的,应提前3天将活动需求报后勤管理处,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如需增加大功率(10KW及以上)用电设施,应向后勤管理处报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教育师生员工合理使用空调:

(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二)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三)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类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禁止在图书馆、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使用功率在1200W以上的220V交流电设备电暖炉、微波炉、电磁炉、集成炉、烤箱等电发热设备(经批准使用的设备除外)。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定期组织用水用电督查,对违规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现窃水窃电行为,后勤管理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追缴水电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管网和擅自提高保险丝的电流等级,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校园绿化养护用水,养护区域靠近学校湖泊的,应尽量使用指定区域的湖泊水。如确需使用自来水的,应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减少浪费。

第二十条 逾期未缴纳水电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违规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超 过30天的,后勤管理处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结清费用后恢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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