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必赢会员中心“双师型”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提高教师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为目标,坚持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培养与引进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教学能力与实践能力并重、考取资质证书与专业能力培训并重的原则,提升教师队伍综合素质。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
(一)在学校承担教学任务2年以上(含)的校内在职专业课教师;
(二)经学校聘任,具备较强专业能力,能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校外兼职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组,由分管教师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教师工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处,负责牵头与相关部门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任务,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校内教师的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潜心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连续两年师德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胜任学校教学工作;
4.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完成实践实训教学的指导任务;
5.具有讲师及以上高教系列职称。
(二)申请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
1.取得与所从事教师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执)业资格证书或二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如会计师、工程师、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
(2)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近5年具有两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3.近5年具有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政企事业单位任职、挂职1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可累计计算);
4.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横向研究或技术服务项目,成果已被企业应用,达到同行业中先进水平;
5.近5年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排名前三)指导学生参加专业或技能竞赛并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奖励;
6.具有国家承认的、与酿酒行业相关的三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条 校外兼职教师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岗前培训合格证;
(二)在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五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非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胜任相关专业1门及以上专业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时间。“双师型”教师认定每年受理1-2次,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进行。
第八条 认定程序。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认定。
(一)填写《437必赢会员中心“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汇总本单位所有申请材料报教师工作处;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四)教师工作处将认定情况提请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审定后的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并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第九条 “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
(二)积极参加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每学年应承担 1 门以上与“双师型”教师认定证书相关的课程教学工作;
(四)承担学生的生产实习指导工作或担任本科生导师;
(五)每学年到企业从事技术工作、挂职锻炼不少于一个月;
(六)校内高级“双师型”教师每学年至少参加下列一项专业实践活动:
1.承担1项以上企业应用技术项目研究;
2.承担1门实践教学课程开发;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关于实践教学的论文。
第五章 建设途径与培养措施
第十条 教师工作处统筹管理学校的“双师型”教师建设工作,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各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实施鼓励政策。人事处负责推进“双师型”教师引进及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等工作,加大力度提升我校“双师型”教师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途径是外引内培。各教学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具体建设途径和措施如下:
(一)人才引进
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加大从生产、科研第一线引进和聘任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力度。
(二)聘请兼职教师
依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平台,面向行业企业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术技能人才、专家来校兼职兼课,参加学生实践教学与指导等工作。
(三)在职教师培养培训
1.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年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目标与任务时,需制定年度“双师型”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教学单位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生产一线实践锻炼,优先考虑尚未到行业、企事业锻炼的教师;
3.选派专业课教师和学生共同参加实习实训,探索新的“双师型”教师培养模式;
4.鼓励、支持教师不定期到行业、企业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和项目合作等科研活动。
(四)鼓励教师考取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支持教师取得与本人从教专业应用实践一致的、国家承认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相应专业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鼓励教师取得与本人从教专业应用实践一致的行业特许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3.教师经过考试取得证书的,按照提前申请、部门审核、教师工作处审核的程序,学校将按证书等级、考证费或培训费用进行报销。中级证书报销金额不超过3000元,高级证书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教师在一年内报销次数不超过1次,同等级别的证书只能报销1次。已通过其他业务渠道报销考证费用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聘任期为三年,“双师型”教师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相关考核材料,由教学单位对其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实验和实训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签署考核意见后报教师工作处,由“双师型”认定工作组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任务;
(四)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统筹规划系部“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经费预算。经学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每月发放相应津贴。
第十六条 经学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评优评先、外出访学进修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437必赢会员中心“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茅院发〔2022〕41号)同时废止。